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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上户口,采用先上户后征“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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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1 10:43: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省公安厅、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公字(2014)118号)文件精神要求,从2014年7月15日开始,全各基层派出所全面放开出生登户,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公安派出所根据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当场予以办理。  改革后,将便于公安机关掌握真实、完整的人口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以往,在给新生婴儿上户口时,家长除了要出示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婚姻证件和户口簿之外,还需要提交《生育服务证》或《再生一胎服务证》(又称准生证)。即日起,为新生婴儿办理户口登记,只需向派出所提供真实合法的《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证件即可。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应要求申报人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值得一提的是,新生婴儿落户与准生证脱钩后,并非意味着,“超生”可不缴纳社会抚养费。
 公安局户政支队户籍科表示,根据《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条例》的规定,计划外生育人员必须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与户籍新政没有冲突,即计划外生育人员无论是否办理了新生婴儿落户,都应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据了解,在办理完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公安机关将把办理情况及相关信息通报同级计生部门,作为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

计生部门提示:上户口后30天内必须全额交纳社会抚养费。否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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