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男子郭某专门入室盗窃,每次做贼都逮现行,但他贼性不改先后作案6起,盗得现金及赃物折款合计人民币1525元。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5年4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郭某到被害人位宁都县黄石镇山梓村上山梓组的郭某华家,发现郭某华家的大门未上锁,便进入房内实施盗窃,期间被郭某华发现,郭某华抓住郭某的双手,郭某用力挣脱后逃离现场。 2015年9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郭某到位于黄石镇山梓村上山梓组的被害人郭某生家,用铁棍将门锁撬开后进入房内,又撬开壁柜,盗走放置在壁柜内的900元人民币。 2017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郭某到被害人郭某明家,攀爬到二楼进入房内,将放置在办公桌内的300元人民币盗走。 2017年8月15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郭某到位黄石镇山梓村下山梓组的被害人郭某强家,看见大门未关,进入房内实施盗窃。先是盗得桌上的饭菜,端到楼顶吃完后返回屋内继续实施盗窃,期间被郭某强的妻子张某发现,张某喊来郭强,两人将郭某抓住,郭某先甩开张某的手臂,又用嘴咬郭某强的右手手腕,郭某挣脱后离开现场。 2017年8月15日晚,被告人郭某逃离郭某强家后来到位于黄石镇山梓村下彭组的被害人郭某斌家,看见门未锁,进入房内将一台电视机(价值115元人民币)盗走。郭某将电视机藏匿在郭某强家旁的草丛中。次日,郭某斌找到郭某要其归还电视机,郭某才将电视归还。 2017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来到位于黄石镇山梓村下彭组的被害人郭某海家,翻墙入院后进入房内,盗得两袋大米(价值210元人民币)。当郭某走到院子中间时,郭某发现院内有动静,郭某便将两袋大米放回原处,自己藏匿在房内的一块木板下面。郭某海起床开灯,发现了郭某,遂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 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具有坦白情节,另外被告人郭某实施第一、二起盗窃时系未成年。故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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